费向晨是个年轻法官,刚升任审判员不久。
她也是从书记员、法官助理一步步做上来的。
一些小金额的案件,费向晨可以作为独任法官。
像池葳诉红星的商标案件,既是涉外,金额又大,以她目前的资历和经验还做不了主审法官,只能作为合议庭成员。
费向晨也是第一次接触池葳集团的商标案件。
虽然她也看过院里前面几份池葳商标案的判决书,但她在看的时候,确实脑子不自觉会浮现出一个问题。
为什么池葳集团能够断言别人一看到类似四叶花柿蒂纹的图案,就会自然而然得地联想到池葳品牌?
而徐法官汪法官和法官等几位资深法官,都会觉得池葳集团的商标是驰名商标,可以跨类保护,所以基本上就能据此认定其他人构成侵权?
费向晨觉得这个逻辑说服不了她。
由于她此前没有判过池的案子,所以没有掉入先入为主的陷阱中,而是能够跳脱出来,真正客观中立地来审视这个问题。
但现在汪法官和法官的思路摆明了是一致的,只需要她也说同意合议庭意见,这个案子就能判了。
费向晨纠结了一会儿,迟迟没有开口。
如果她提出了质疑,那说明是和汪法官徐法官等人的裁判意见不合,徐法官又是院里的办案标兵,据说明年是竞争副院长的强有力人选....
而她才刚升上审判员,是否有必要在这个案子去提不同意见?
那岂不是意味着,对徐法官前面判过的好几个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提出质疑?
主审法官汪浩看出费向晨的纠结,笑道:
“费法官,现在是合议庭商议,是闭起门来的讨论,你也是审判员之一,有什么看法就说吧。”
费向晨虽然年轻,但还算谨慎,她没有一上来就质疑在先形成的判决思路,而是道:
“汪法官,我是晚辈,肯定和院里的前辈们保持思路一致的。
就是被告律师提到了池威集团的商标,文化源头其实是我国的传统纹样,仅作稍微改动就拿去注册商标,缺乏显著性不应该得到商标注册。
针对这一点,我在想,如果这个案子咱们还是判池集团胜诉的话,得想出合理的理由来回应被告律师的说法。
费向晨话音刚落。
主审法官汪浩还未开口,一旁的田法官就说道:
“费法官,你这个就太理想化啦,法官有这个裁判权,合议庭达成一致意见下个结论就可以。
既然不可能支持被告律师的观点,那么在判决上一句话简要提一下就好了,不要去长篇说理,不然就是给自己没事找事。
更何况,你看实际在判案中,很多判决书都直接忽略掉这种内容,根本提都不提的。”
主审法官汪浩点点头,道:
“费法官,你可能刚开始审理商标类案件,对这块不是太清楚。
有一点需要明确,那就是法律只保护依法确权的注册商标,是程序问题。
至于说争议标识的文化渊源这块,没法作为判案的直接依据。”
费向晨见两位资深法官都这么说,也就熄了声。
汪浩看费向晨是年轻同事,指点道:
“咱们审案子,首先要确保不出错。
得冒险的事情,没必要做。
况且池葳集团的商标该不该被认定为无效,被告律师不是去尝试过了吗?
如果这回我们合议庭不支持池集团的诉求,那又要去哪里找出来不支持的理由呢?
至于池威集团的商标来源于我国传统纹样应不应该得到商标注册这点,如果我们合议庭这三人真的作出了尝试,那也不会是终审判决,影响太广,利益太大,池威集团肯定要去上诉的。
到时候池集团及池葳背后的律师,为了推翻对他们不利的结论,肯定会对我们合议庭三人进行围攻,暗箭难防,何必呢?”
费向晨何尝不知道,沿用之前的判决思路是最稳妥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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