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我说话?
李言并未因为主审法官汪浩的话就中断发言。
其实这种情况下,一般继续说个两三分钟,法官也不可能直接让你闭嘴的。
就看你能不能顶住压力了。
李言自然毫无这方面压力,他继续道:
“法官,我最后再讲几句。
但凡能够注册的商标,都应该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刚才我已经解释了,池葳所注册的商标,除了CW之外的大多数标识都没有显著性,都是几个线条勾勒出来的,太过普通了,才会频繁与其他市场主体产生争议。
最后一点是关于混淆。
池葳集团的主营商品是皮具和各类饰品,而红星瓷厂销售的是带有我国传承风格和审美的瓷器,消费者在选购这两款不同的产品时,完全不会走错门路。
从红星瓷厂这款被诉产品中随意拿出一个瓷器,任何一个消费者看了,第一印象和感觉,都不会是觉得跟池集团有关系。
原告声称会造成消费者混淆的问题,完全不能成立。
法官,为了在庭上节省发言时间,
我们也整理了一份书面答辩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陈述完毕。”
李言将书面答辩意见递给书记员,让其转交给法官和对方。
接下来。
主审法官汪浩继续推进庭审流程。
先是组织双方进行举证质证,然后进入辩论环节。
其实在李言看来,这个案子的核心要点和其他诉讼案件不同,
其他诉讼案件中,证据这块是非常重要的,打官司要看证据,法官也是根据证据判案。
而这个案子中,其实证据这块双方的争议没那么大。
首先是商标注册这点。
原告池葳集团提交的都是商标管理部门印发的注册文件,这种都是可以查询到的,去质疑文件本身没什么意义。
李言所攻击对方的,主要也是基于对方商标本身应不应该获得注册,是否应当认定商标无效。
另外就是侵权行为的证据。
对方准备充分,从吴州市那个外贸单位联系红星瓷厂洽谈合作时就已经在布局了,环环相扣,固定证据。
最后那批货更是被司法部门查扣。
虽然张厂长也在庭上提到了对方是故意设局来查扣了那批货物,并在本案中作为证据。
但这点,虽然不道德,却有用。
法院基本会认可是有效的证据,不会对方也不会这么做。
所以李言从一开始,就没有把案件突破口放在证据上面。
由于双方都没有把重心放在证据这块,所以举证质证环节快速走完流程。
接着是辩论环节。
这次开始辩论前,主审法官汪浩特意叮嘱双方都注意发言时长。
原告律师叶锦云心领神会,只说了两句话就表示说完了。
李言看到这种情况,看破不说破。
他基本能够猜出来原告律师和主审法官的心思。
因为开庭阶段的辩论环节,双方发言的主要内容都是要写进庭审笔录的。
原告律师叶锦云自觉与主审法官形成默契,认为案件结果变数不大,也就没有多说。
有了原告律师打样,主审法官汪浩朝李言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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