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个时候的她天真地以为,依律判案,援引先例,便是公道。
可,依照律法,却非人心所向。
这不得不让幕玉自问:这,真的是公道吗?**
律法字字如铁写道:
“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1)”
律法确有明文,丈夫若无正当理由休妻,当受刑罚。
“七出”之中有,“不顺父母”“无子”“淫佚”等内容,
而此案中,妹夫休妻,实因听信谗言,误信王氏不贞,属“淫佚”之疑。
虽证据不足,然在当时风气下,男子疑妻不贞,常为休妻之由。
幕玉判其“治家无道”,已属从重,然依律,亦非全无依据。
可问题在于:律法是死的,人心是活的。
李元素案之所以重判,因其位高权重,休弃名门之女,有损朝廷体面,皇帝需以重典儆戒百官,维护礼法秩序。
而今此案,当事人皆寒门小吏,无权无势,若亦照搬前例,岂非刻舟求剑?
幕玉原想以“同案同判”彰显公正,却未料,表面的公正,实则为另一种不公。
先夫曾告诉她,有古人言:“判官之责,不在抄律,而在明心。
律法如刀,可斩荆棘,亦可伤人。执刀者,须知何时当斩,何时当收。”
幕玉此刻方悟,自己执于律条,却忽略了案情之异、人心之微、后果之重。
后召集幕僚,重审此案。
最终,改判:
妹夫虽有过,然念其初犯,且家境清寒,改为停考三年,以儆效尤;另责令其向王氏赔礼。
同时,幕玉亲书一信,劝导王氏家族勿再纠缠,以和为贵。
数月后,幕玉听闻,那妹夫感恩叩谢;王氏携财归家,曾经家里的家宅田地,也被重新赎回带回夫家,得以安度余生;其姐亦释怀,不再郁结。
结局才是他们各方所满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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