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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章 特例下(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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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刚在做题的孟棠。

恭喜她,成功掉进坑里了!

*

高凌虎愣愣的看着天幕,大为诧异,不由地说道:“怎么会……怎么会过分了呢?”

在他眼中,存心害人者,得到这样的恶果,简直就是最现实最直接的“恶有恶报”,夸手称赞顶顶的。

可现在……和自己想的不一样太多了吧!

高凌琇看着答案所对应结论的揭晓,心中释然,果然,不会直接的看着选项来做排除。

可她此时却没有多喜悦,虽然从表面上看,这一前一后,如了她刚才的想法。

这想害人的乙要是放在自己的身边,那被打死真的是活该。

孟棠的自我对白映入高凌琇的耳朵,她确实又看到了“不对等”,存在问题……

这到底该如何理解通透,实在是这两个前后,似乎有很大出入?!

高凌琇的感性感受和理性思考正在较劲。

*

其实,在孟棠听精讲课的时候,老师当然有说到类似的案例,

有一人丙想要伤害丁,但只是想对其施加伤害限于轻伤及以下,于是用木棍打了丁,丁却反应迅速,直接反击丙并将其重伤致倒地不起,

丁对这样的丙不给予任何救援,就这样,丙死了。

问题问的很直接,丁有没有救助丙的义务?

这时候,和刚才甲与乙之间的救助义务分析自然不同了。

主流学说对此的看法是——

丁是有救助义务的。

理由在于丙死亡,而丙对丁伤害行为的主观是轻伤,死亡pK轻伤,对等性上,明显可以得出丁的行为过当。

防卫过当,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那这就意味着,丁对于丙死亡这一结果是有防止其发生到如此结果的义务的。

听课的时候置若罔闻。

而做题这一刻的孟棠,此刻才忽然品味到,老师在这里讲课的精贵!

实在是无与伦比!

妙哉!

这个案例若是明白的透彻,那这道题目和“1+1=2”的结论得出,难易程度相当,实在是易如反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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