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皇帝的这番奇思妙想,朝堂之上的官员们意见不一,泾渭分明地分为了赞成与反对两大派别。那些持赞成态度的官员,通常自身并未涉足私盐贩卖的勾当;反之,坚决表示反对的,则大多是牵涉其中、从中牟利的官员。
然而值得庆幸的是,那些由朱由校亲手提拔起来的臣子,以及内阁中的其他阁臣们,无一不对此举表示赞同。于是乎,在他们的支持下,全新的食盐法案犹如一阵疾风骤雨,迅速传遍了整个国家。
首先,设立盐务机构。规定全国采取五级制,在中央设立盐铁专运总司直接向内阁负责,各省设盐铁专运司,其下设府、州、县三级分司。
关于盐务分工,规定采取生产归口工部管理,运销、税收归口户部管理的大分工制,达到分工严、责任专,以适应国家经济建设要求。
生产、税收、缉私由工部、户部及盐铁专运总司负责管理。关于制盐,规定采取公私兼制、按销定产、提高质量、增加产量、减低成本方针;凡产盐集中、便于管理、成本低质量高而又运输便利的盐场,则加以发展;凡无发展前途,但为当地民食所需要,均维持现状;凡条件很差,对民食无大关系,则逐渐减产以至最后裁废。
关于运销,规定全国划分十七个大销区,采取公私兼运兼销方针,凡产销分开的地区,运销由盐业商会负责。关于税收,规定采取“提高税额”与“税不重征”方针,各区税额统一由朝廷确定,征收时“从量核定,就场征收”。
关于缉私,规定依靠各省自行组建的缉私队负责,使产区缉私与销区相结合,并配合其他省份缉私队,以收互助之效。
归结以上各项,宗旨在“民无盐荒,税无私漏”。
由工部负责制定生产计划、管理生产区的采盐、制盐工作,税收则由户部主管,这是毫无疑问的。而给予盐铁专运总司更大的权力,允许其组建缉私队,这预示着地方政府将拥有一支独立于兵部、五军都督府的军队,这也算是一种创举了。
关于税率的问题,最后敲定下来的是岩盐、海盐平均税率为每斤十文钱。批发价统一为二十文钱,零售价则按省份不同,以五十文到一百文为限。但凡被缉私队查到,零售价超过朝廷规定的价格,直接以贩私盐论处。轻者没收全部家产,流放边疆,重者夷三族。
同时还规定了,在天启元年十月在户部公开发售未来五年的各省经营许可证,以此为例,五年后再行发售下一轮许可证。
这个许可证没有限制是公还是私,一律按价高者得。为了避免未来出现纠纷,特规定,一旦被查出价格过高、偷税、漏税等问题,盐铁专运总司有权收回该省的经营许可证,并由户部重新公开发售新的许可证。
这也避免了一些勋贵之家拿下许可证之后的一些非法操作。
当然,未来的事情只能说出现了再来弥补,政策的执行需要的是下面的人是否秉公执法。如果有了东厂、锦衣卫都还不能避免违法犯罪事情的发生,那朱由校不介意亲自率领新军去遛一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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