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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章 朝贡贸易(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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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二年,朝廷规定“朝贡附至番货欲与中国贸易者,官抽六分,给价偿之,仍免其税”。

永乐初的时候,有西洋数国遣使来朝贡,带有胡椒希望与大明互市,户部的官员向永乐帝请旨征胡椒的税收,但被永乐帝拒绝,下诏道:“商税者,国家抑逐末之民,岂以为利?今夷人慕义远来,乃侵其利,所得几何,而亏辱大体多矣”。

意思很简单,那就是大明的对外贸易不是以征税为目的,要厚待那些从远方不辞辛苦前来朝贡的贡使,从中征税的话根本得不到多少钱,反而有辱大明的声威。

如此一来,大明在朝贡贸易中就承担了巨大的财政负担。

按照朝廷的规定,各国贡使前来朝贡时,不仅市舶司和进京沿途的地方官府都要负责接待、护送,而且到了京师后的接待及赏赐也花费甚巨。

在郑和下西洋以后,随着各国贡船及附舶商队的人数大量增加,明朝廷每年接待贡使的花费也不断增大,显得应接不暇。

为了减轻财政负担,同时也是避免鱼目混珠,被那些贪图利益之徒钻空子,冒名贡使前来大明捞取好处,永乐帝逐渐对朝贡的国家和地区实行认定资格,颁给“勘合”,也就是发给允许来华朝贡的国家或地区的凭证,没有勘合的海外船只不许进入港口。

后来又对贡期、贡船数目、随船人数、进境路线和停泊口岸等也都做出规定。

例如:日本定例10年一贡,入浙江宁波港,人毋过00,舟毋过艘;琉球入福建泉州港,年一贡,人毋过100;占城国、真腊、暹罗及西洋诸国入广州港,年一贡,人毋过100。

永乐帝时,随着郑和下西洋宣扬国威,以及大明对北方蒙古势力的扫荡,朝贡体系达到了它的巅峰。

在大明强大陆海军的“威逼”和厚往薄来政策的“利诱”下,向大明朝贡的国家和部族一度达到了65个。

与此同时,日本对琉球、朝鲜,朝鲜对女真族,安南对占城、南掌等国,也都提出了朝贡的要求,形成了数个次级的朝贡体系。

在李云天看来,大明所实行的朝贡贸易虽宣示恩威,但是却有着三个无法忽略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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